苏师大工〔2014〕17号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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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是学校教职工开展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的组织,校工会本着为教职工服务的指导思想,为更好地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协会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体性组织。

第二条协会以团结广大教职工、相互学习、增进友谊,不断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协会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利用协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三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须征得校工会同意,在学校范围内,同类协会只成立1个。新成立协会要向校工会递交“协会章程”与“协会成员名单”,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经校工会批准,冠名为“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后方可开展活动。每个协会要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会员(最少15人)。

第四条协会有义务配合学校及校工会完成各项活动任务,如组织参加省市、教育系统、学校组织的活动。协会承办校级以上活动时,可向校工会提出预算申请,校工会审批同意后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协会以会员制为主,参会会员以自愿为原则。凡校工会会员,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特长,报名参加一个或者两个协会,并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成为该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原则上每两年注册一次,会员在新的注册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调整加入另一协会,校工会根据会员每年的注册情况对协会的种类作适当的调整。

第七条会员权利:

1、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协会讨论决定予以公布。

  第八条会员义务:

1、按照协会要求定期缴纳会费。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义务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认真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和利益。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校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协会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协会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对协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检查指导。各协会要按照协会章程,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要明确与规范协会负责人选举、罢免和调整、变更程序,凡涉及协会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变更,须提前报校工会同意后,按协会章程确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条协会内部事务实行民主讨论、自主管理,各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各一人,校工会牵头分别召开各协会会议,由会员推选产生各协会负责人,人数较多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管理人员,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负责拟定每年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上报校工会备案,并组织实施。每学期协会原则上安排至少2次以上活动,届时校工会适时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协会活动时间和地点,由校工会与各协会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协会变更或因故解散时,应到校工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给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校工会对成立的协会给予少量的启动经费。经校工会同意,各协会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也可以募集赞助。每年年底,校工会组织对各协会活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10002000元的活动经费奖励。对于活动不正常的协会,不予资助,并及时停办。

第十五条协会的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协会活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原则。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以及聘请教练费用,一律不得用于餐费、购买烟酒;活动服装、器材等由会员自备或募集赞助。

第十六条各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做出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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