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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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科技工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39号)和《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执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须在2/3以上方可召开。执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事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决的内容: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校党委有关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教代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执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问题以及与民主管理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解决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情况的有关问题和二级教代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讨论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凡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共同商定。如属学校重大问题,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事先认真调研,提出具体方案或意见,经校党政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执委会讨论。会议议题应提前告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对审议的议题要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由集体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如委员们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情况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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