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州 师 范 大 学
教代会、工会工作组织组成人员补选办法
(徐州师范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第十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0年4月17日讨论通过)
为在教代会、工会届期内保持工作组织的健全,保障相关工作持续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教代会、工会工作组织组成人员包括:
1、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正副主任;
2、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委、正副主席;
3、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正副主任。
二、以上人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易人补选。
1.调离学校者;
2.到龄退休者;
3.专、兼职教代会、工会干部调离教代会、工会工作岗位者;
4.因病或其他原因,长时间不能履行所任教代会、工会职务职责者。
三、补选办法
1、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缺额时,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共商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产生。
2、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缺额时,由学校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选举产生。
3、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缺额时,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并征得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产生。
4、凡属学院(单位)推荐当选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原学院(单位)工会补选,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确定。
5、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缺额时,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通过后确定。
6、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缺额,由学校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7、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正副主任缺额,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8、凡补选的上述成员,应当符合各相应规定的任职条件。
9、凡补选的上述成员,均须在下一次教代会、工代会换届大会上予以确认。
四、本规定经徐州师范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第十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徐州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徐州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教代会 工会 工作组织 人员补选办法
徐州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