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52问

时间:2021-09-30浏览:12851设置

1、修订《暂行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1992年5月18日由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暂行条例》为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对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职工队伍、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是指导工会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工会工作必须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在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暂行条例》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显得十分必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工人阶级及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修订《暂行条例》提供了根本政治指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应顺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时代要求,为修改《暂行条例》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前提。

2、修订《暂行条例》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1)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据调查,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中一些单位违反规定、操作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比如,有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搞形式走过场,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的基层工会组织任期届满不按时换届,甚至个别基层工会任期超过10年不换届,等等。诸如此类现象,一方面使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干部淡化了群众观念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使会员群众淡化了民主观念和会员意识,甚至对一些基层工会组织不信任,使基层工会组织的形象和威信受到严重影响。

  (2)选举制度滞后于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截至2015年,基层工会数已达到280多万个,工业园区工会、楼宇工会、项目工会、一条街工会、市场工会以及村(社区)工会等新的基层工会组织形式大量出现,各地工会在选举工作中与时俱进、大胆探索,采取了许多新做法,创造了许多新经验。面对新形势,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制度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大胆吸收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使基层工会选举制度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

  (3)基层工会组织在选举实践中依据不够甚至冲突的问题。1992年《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全总一直未进行修订,也未出台专门规范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的文件。所以,有必要修订《暂行条例》,以现行法律政策为依据,完善制度设计,使之更加系统完整、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为规范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提供遵循。

3、《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8章43条,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暂行”二字,新增12条,增加“女职工委员会”1章。《条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进一步强化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条例》总则第五明确规定:“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进一步规定:“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候选人提出阶段,规定候选人建议名单应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选举实施阶段,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束后,规定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些规定把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

  (2)进一步增强了选举工作的代表性。《条例》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主体地位,保证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候选人提出阶段,规定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出,根据多数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选举实施阶段,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选举开始前,规定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这些规定就是为了提高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增强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代表性。

  (3)进一步严格了候选人的产生关。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关键环节。《条例》明确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同时,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作为确定候选人的重要标准。综合《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的实施情况,根据《工会法》的精神,结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工会的性质,将候选人的资格限制条件统一规定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选举无效。

  (4)进一步规范了直接选举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重申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是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的两种方式,无论哪种选举方式,都要设立候选人,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为避免出现对直接选举认识上的误区,从制度安排上防止出现不设候选人的“海选”问题,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基层工会组织选举进行渗透破坏,《条例》第十条增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同时新增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5)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方式。《暂行条例》未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否差额选举作出规定,各地在实践中缺乏依据做法各异,有的实行等额,有的实行差额,还有的出现不设候选人的“海选”情况。为此,《条例》第十八条对此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明确可以差额选举,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2008年全总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这里已提到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也规定了差额选举的问题。二是,一些省(区、市)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并进行了实践探索,积累了经验。三是,无论采取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条例》明确规定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对差额人数虽没有规定,但《条例》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些规定就是确保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顺利进行。

        (6)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产生办法。工会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担负着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职责。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中新增了“女职工委员会”一章,这样有助于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同时,从制度安排上使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更加完善。

4、《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这是《条例》的主要适用范围,这一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总有关规范性文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理解以上这些规定,应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基层工会一般是以用人(工作)单位来建立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建立;二是,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一般是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

  此外,《条例》第四十一条补充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是对适用范围的补充性规定。

5、 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一规定的具体含义是:

      (1)坚持党的领导,是选举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是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基础,是激发基层工会活力的源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第一位。

      (2)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选举工作的根本组织原则。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的顺利进行,才能选举出大多数职工信赖的工会组织。

      (3)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是选举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必须依法依规有序进行,选举操作规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得与《条例》规定相冲突。选举过程中,要做到操作规程公开、候选人公开、程序公开、选举结果公开。

      (4)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选举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进行基层工会组织选举,要尊重会员或会员代表民主权利,使会员或会员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6、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为什么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为贯彻落实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条例》第六条规定: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

       (1)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是第一位的。”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2)是由工会领导体制决定的。根据《工会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双重领导。选举工作是基层工会组织的一件大事,自然应当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

      (3)从基层工会组织的实际出发。《条例》规定“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现实中,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有建立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换属业因为没有同级党组织而不进行选举,必须从实际出发,在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应当清楚,上一级工会也是党领导下的组织。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有序进行,也有利于工建促党建为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以后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7、哪些人享有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前面已经说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已有明确规定。所以,《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重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只要成为会员,就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尊重第二部分问题解答会员的这一权利,不能限制或剥夺会员的这一权利;二是,会员的这一权利是平等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也不分劳动(工作)岗位和入会时间。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这是本条的关键,也是整个《条例》的一大亮点。理解这一规定一定要弄清楚会员会籍、会员劳动(工作)关系、会员权利义务三者之间的关系。

       (1)会员的会籍与会员的劳动(工作)关系密切相连。所谓会员会籍,是指劳动者具有工会会员资格,是确认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依据。

2016年12月12日,《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规定:“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也就是说,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会籍就在哪里。

       (2)会员保留会籍不一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规定,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这里已明确规定,会员离退休后不再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也不再享有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有会员会籍不一定履行会员义务,也不一定享有会员权利。

       (3)会员的权利义务与会员的劳动(工作)关系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A单位会员和B单位会员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会员,但A单位会员不能到B单位工会行使权利,同样,B单位会员也不能到A 单位工会行使权利。为什么?因为,A单位会员是与A单位建立的劳动(工作)关系,B单位会员是与B单位建立的劳动(工作)关系。所以,会员的权利义务与会员的劳动(工作)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会员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保留会籍,一般是在会员与原用人(工作)单位失去或一定时期失去劳动(工作)关系的情况下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保留会籍期间,因会员与原用人(工作)单位不存在劳动(工作)关系,就无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基于以上理由,本《条例》作出了“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个困惑。

8、保留会籍的情况有哪些?

  《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规定,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会员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已经加入工会的职工在其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综合全总的相关规定及批复,保留会籍的情况有:

  (1)会员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2)会员失业的,尚未安置就业或实现再就业,由原用人(工作)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

  (3)离开工作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如参军、离职上学、长期病休、出国等,由原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4)已经与用人(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由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5)加入工会组织的轮换工、季节工因季节性离开工作单位,以及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由原用人(工作)单位办理保留会籍的手续;

  (6)援外人员,由原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会员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或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的,由于其劳动(工作)关系没有变动,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9、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产生方式有哪些?

  《条例》第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应把握两点: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这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产生的唯一途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指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做法是无效的。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程序,指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甚至存在直接任命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现象,使基层工会的代表性大打折扣。这一规定解决的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产生方式不规范的问题。

       (2)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有两种产生方式种是直接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指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指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根本区别在于:主席、副主席产生的选举人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工会委员会委员。

10、什么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规定延续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方式。

  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不同于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而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两种选举方式的选举人范围不同,间接选举的选举人范围是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的选举人范围是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二是,两种选举方式的选举程序不同,间接选举是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新一届基层工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工会主席、副主席。

11、直接选举等同于“海选”吗?如何搞好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不同于“海选”。“海选”是指不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从所有会员中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而直接选举必须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直接选举基层工会副主席,应把握四个方面的要求:

       (1) 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条例》第明确规定:“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和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直接选举应遵循这一选举工作的要求,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有组织地进行。

       (2) 认真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要在候选人提名前宣讲候选人的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和体现会员意愿,一般以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等方式,并经会员反复酝酿后确定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3)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直接选举前的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宣传激发会员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使会员了解选举的重要意义,熟悉选举的办法和程序,为成功选举奠定基础。选举前,要就工会委员会组成结构、候选人条件等问题,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建议,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干扰因素要提前做好准备。选举过程中,要随时掌握选情动态和民意动向,把握好直接选举工作的主动权。

       (4)加强程序监督,严明选举纪律。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工作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自觉遵守选举纪律,主动接受广大会员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选举办法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充实候选人的介绍内容,增进会员对候选人的了解。要教育引导候选人及相关人员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参与直接选举工作,严防一切非组织行为发生。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推荐和选举工作,妨碍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一起直接选举,也可以分别直接选举。

12、实施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是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渠道,是基层工会改革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是新形势下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重要切入点。但直接选举也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基层工会,为此,《条例》对实施直接选举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中小企事业单位。直接选举一般应在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这样的单位一般职工之间相互熟悉,会员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直接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选择。如果企事业单位规模太大,职工之间相互不认识不了解,就难以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作出直接选择。

  (2)单位经营管理正常。主要是指单位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运行有序,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有保障,没有违法乱纪问题,没有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财务风险,单位经营管理处于平稳状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有利于顺利推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作。

  (3)劳动关系和谐。直接选举应当在劳动关系和谐的单位进行,劳动关系和谐,职工与单位行政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相处和谐,容易沟通协商,有利于通过直接选举选出企业党政和职工都认可的人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劳资关系紧张,纠纷不断,直接选举有可能成为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导火索。

  (4)职工队伍稳定。只有职工队伍稳定,职工相处的时间相对较长,职工相互之间才能比较熟悉和了解。同时,职工队伍稳定,职工才能对单位有归属感,才能真正关心参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直接选举。如果职工队伍流动性大,对单位缺乏归属感认同感,一般不会真正关心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参与热情不高。而且,职工流动性大,彼此不了解、不熟悉,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也难以形成相对比较一致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的一般性规定,并不是说除此之外的基层工会都不能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备条件的,当然可以进行直接选举。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二、三级单位工会也可以进行直接选举。

13、工会筹备组如何设立,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七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这是《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这一规定解决了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时的筹备主体问题,而无法解决新建立的基层工会谁来负责筹备的问题。因此,《条例》专门增加了关于筹备组的内容,对新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由谁筹备的问题给予了明确。

  成立工会筹备组是确保新建立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组织保证。工会筹备组的成立,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进行。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经上一级工会同意;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或者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与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筹备组人选。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同级党组织代表应在筹备组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工会筹建工作的政治方向。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工会筹备组建立和开展工作,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筹备组。这里的“上级工会”不限于上一级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筹备组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实践中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筹备组中的职工代表应当拥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工会筹建工作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便选举出职工认可的工会干部。工会筹备组也可以吸收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参加,但管理人员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实践中一般不超过筹备组总人数的20%。

  工会筹备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展工会会员;负责组织推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负责组织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工会筹备期间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一般情况下,工会筹备组成立半年内单位应当成立工会,上一级工会要加强督查,防止筹而不建。

14、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如何确定?

  《条例》第八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新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既符合《中国工会章程》的本意,又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调整会员不足25人基层工会的组织设置规定。《暂行条例》规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实践中,这一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前面规定会员25人以下的基层工会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后面又规定会员200人以下基层工会设委员3至7人,对会员200人以下并没有规定会员数的下限,可以理解为包括会员25人以下的基层工会,这样,会员25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又可以设委员3至7人,而这与前面的规定似乎相冲突。为此,《条例》规定,会员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这样,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选择组织设置形式。修改后的表述,既符合《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也使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组织机构设置更加明确合理。

  (2)增设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暂行条例规定“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随着企业做大做强,10000人以上的企业越来越多,甚至100000人以上的企业不在少数,把10000人以上作为一档,跨度太大不适应现实状况。所以,《条例》增设“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使划分更加合理,表述更加严谨。

  (3)增设新的一档,“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从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越来越多,原来的37名委员上限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条例》增设50001人以上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设37至45人。增加委员名额上限,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代表性,适应了现实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具体举措。

15、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范围和序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

 基层工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范围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一般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比较多,下属二级单位也比较多,为了确保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代表性,委员名额设置也应相应提高。所以,《条例》规定:“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但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增加,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给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带来不便,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比较高,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条例》明确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工会委员会职责,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常务委员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新建、换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的设置、人数、组成、职能等内容作为工会选举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也可以就常务委员会的设置提交专门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常务委员会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差额率不低于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即常务委员会委员首先必须是工会委员。

  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在工作实绩中,委员一般包括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业务部门、下属单位工会组织负责人等。工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或5年。工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或5年。工会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工会业务内容,对常务委员进行具体工作分工,确保常务委员尽职履责,充分发挥作用。

16、基层工会组织候选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条例》第十条规定:“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这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条件的总体要求。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两大方面的要求。

  (1)政治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的基本标准,饱含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期盼。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基层工会组织候选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一定都能完全达到好干部的标准,但应朝着这一方向努力,按照好干部的标准考核候选人,引导基层工会干部努力成为好干部。

  (2)履职方面的要求。基层工会干部候选人不仅应具有好干部的标准,同时,还必须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热爱工会工作,强调的是工会干部主观态度,要有热忱服务职工群众的意愿,有从事工会工作的热情,意愿和热情是服务会员的动力。受到职工信赖,强调的是工会客观上具备做好工会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得到会员的信赖和认可

17、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条件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这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了哪些人不能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理解这一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法律的六类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单位,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2)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另一类是法定代表人之外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主要负责的人。法定代表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如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既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主要负责人。而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可能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一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工会与行政分别代表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和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代表的是用人(工作)单位的利益。如果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他们既要代表用人(工作)单位利益,又要代表劳动者利益,势必发生角色的冲突。无论他们是否能够加入工会,都应当任职回避。

  (3)单位合伙人。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合伙人其实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是资产所有者的组成人员。这些人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不能加入工会的,自然不应成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4)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从工会的性质出发,明确了任职回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人认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如果是用人(工作)单位的会员,只要经过了民主选举程序,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无可厚非,且他们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还容易和企业行政对话,有利于工会工作。这种看法是站不住脚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是用人单位行政方的代表,他们的近亲属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难免会让职工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根据《工会法》的精神,他们应任职回避。

18、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何产生?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需经过四个环节:

  (1)候选人的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民主推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注意,《条例》所规定的是“一般”,强调的是通常情况下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这是推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主要渠道,并没有排斥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推荐等方式。

  (2)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建议名单的主体只能是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新建立的工会由工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在会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

  (3)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选举工作要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候选人建议名单要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没有成立党组织的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注意,这里用的是“表决”,而不是选举。表决的主要目的是在正式选举前,让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把关,同时熟悉候选人情况,做到选举时心中有数。表决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19、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如何产生?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产生。

  (1)自下而上产生候选人。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类似,在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讨论推荐的基础上,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但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不同的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自上而下产生候选人。先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然后交由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在酝酿讨论基础上,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另外,《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作出这一规定,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由上一级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候选人,既能够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力量,又能够为基层工会提供有力的指导帮助,这也是各地工会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

20、如何理解“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关于上一级工会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问题,早在2014年7月全总印发的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就有明确要求。《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这一规定,改变了工会主席从内部产生的传统模式,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创新性做法,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从源头上提高了工会主席的履职能力,有利于上级工会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

  (1)这一规定符合《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双重领导。在工会组织建设上,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人选,可以由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等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因此,上一级工会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既符合《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赋予上一级工会的职责任务,也体现了上一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

  (2)这一规定来自于成功的实践经验。近年来,针对基层工会专职人员偏少、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各地工会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社会上选聘了一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他们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会联合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得到职工认可后,经民主选举担任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实际证明,这种做法的成效受到了各方的肯定,是成功的。

  (3)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也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它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单位或具有特殊情况的基层工会而采取的一项举措。向基层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基层工会暂时找不到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合适人选;二是,在用人单位不支持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一级工会直接发动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可以为其推荐候选人,由会员选举上一级工会推荐的人选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利于打开工会工作局面级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特殊情况;三是,其他需要上一级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特殊情况。

  (4)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上一级工会不能“任性”而为,既要根据工作需要,又要与基层工会及其同级党组织协商,经他们同意后才能开展。同时,被推荐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并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要防止出现为解决个别人员待遇而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因人设岗等问题。

      实践经验

1.长春市总工会、黄石市总工会、深圳市龙岗区总工会等积极探索开展了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新建企业工会干部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社会上选聘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他们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会联合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得到职工认可后,经选举担任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目前,上级工会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探索实践范围在不断扩大,并普遍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得到了单位行政和职工群众的认可和欢迎。

2.富士康郑州园区有近30万名职工,是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2011年,应富士康集团工会主动请求,郑州市总工会选派市总机关一名干部到园区帮助指导工作。半年后,该干部经会员选举担任园区工会主席在加强富士康园区工会建设、规范富士康园区工会工作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1、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为保证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在实施选举前应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这是保证选举质量和选举效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这里的“报告”,指的是报告选举准备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作出选举工作决定。在基层工会任期届满或新成立工会之前,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就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或新成立工会一事作出决定。

  (2)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请示。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作出选举决定后,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送《关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大会的主要议程;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条件、结构、产生办法;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原则及推荐程序;会期及其他事项。

  (3)上一级工会给予批复。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在收到《关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以后,要及时研究,上一级工会应出书面批复。

  (4)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基层工会要根据会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如会议规模较大,可将筹备工作人员划分为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分别负责材料起草、会务安排、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5)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要根据1992年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按照会员人数确定代表名额。

  (6)部署代表选举工作和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基层工会可通过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作出具体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7)提出大会各类人员名单。在代表选举和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完成后,要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代表团分组名单,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大会选举监票人建议名单等。整理出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

  (8)准备大会文件材料。包括大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大会议程(草案)、大会主持词、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票等。

  (9)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汇报大会筹备情况。在完成代表选举工作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以后,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三个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

  上一级工会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基层工会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在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任职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基层工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22、什么情况下召开会员大会,什么情况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什么情况下召开会员大会,什么情况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呢?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这一规定与《暂行条例》相比有所变化。根据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与小微企业同步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一规定与基层实际已不尽适应。因此,201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六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修改,规定会员100人以下应召开会员大会。《条例》将召开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从200人以下调整到1了不足100人,规定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有两种选择:要么召开会员大会,要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所以这样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现实状况,尽可能增强会员民主参与的广泛性,提高会员大会的效率和质量,保证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同时,也便于会员较少的基层工会操作。如果会员较少的基层工会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过少,势必影响基层工会组织的代表性。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由于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尚未修订,这次修订《暂行条例》也未对会员人数在100人到200人之间的基层工会的代表比例作出规定。对会员人数100人道200人之间的基层工会组织,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其代表比例可参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即: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级;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3、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如何产生,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工会组织中,每个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工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而没有集中,就不会有工会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要坚持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这是一条指引性规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应执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选举会员代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严格代表条件。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2)确定代表名额。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不少于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到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3)规范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4)严格选举程序。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部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后提出名单,上报基层工会综合平衡后,由代表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选举时,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5)确认代表资格及任期。会员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小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基层工会要依法保障会员代表的权利,保障会员代表有效履行职责。按照规定,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代表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会员代表的主要职责有六个方面:

  一是,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是,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是,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是,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是,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是,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同时,还要强化对会员代表的监督。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原选举单位会员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空缺,由全体会员另行补选,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24、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如何选举产生?差额率分别为多少?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染,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理解这规定,应把握以下四个关键问题:

  (1)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应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这是目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即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二是,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种选举方式,是把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分为两步走:首先,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其人数与应选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相同;然后,再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等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这是在候选人建议名单人员较多或者意见相对不集中的情况下,为保证选举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选举方式。

  (2)关于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对于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如何选举产生,《条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基层工会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一是,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这种产生方式与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相同,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一张选票同时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两张选票分别先后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一旦当选,就当然成为工会委员会的委员。

  二是,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后,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没有被选举为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就不能作为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本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3)关于另选他人。采用以上两种方式进行选举过程中,会员或会员代表如投不赞成票时,有权另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选,另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符合工会委员资格条件;另选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中选择。

  (4)关于差额率。《条例》所规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同,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10%。

  一是,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从原来的分别为5%和10%修改为分别不低于5%和10%,对差额比例的上限没作规定。作出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当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较少时,5%或10%的差额比例,可能出现差额不到1个人的情况,但既然是差额,差额至少得有1人,所以规定“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如果按比例计算不到1人,应保证差额不得少于1人。同时,为了便于基层工会操作,对差额比例上限未作规定,差额比例的上限由基层工会自主确定,这样有利于提高基层工会选举的群众化、民主化程度。

  二是,计算差额率应将差额数作为分子,把应选人数作为分母。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应高于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原因在于两者的基数不同。比如,由9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为10人,差额1人,差额率为11%;由19人组成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20人差额1人,差额率为5%。同样是差额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差额率比委员会委员差额率高出了6个百分点。

       规定链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三十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2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等额还是差额选举产生的?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是《条例》新增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各级工会的广泛关注。理解这一条规定的含义,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等额和差额的问题。“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既适用于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也适用于基层工会间接选举;既适用于新建工会选举和工会换届选举,也适用于届中补选。同时,“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和“选举主席”“选举副主席”进行多样组合搭配,比如主席、副主席可以同时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也可以主席实行等额选举、副主席实行差额选举;还可以副主席实行等额选举、主席实行差额选举。《条例》没有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差额率作出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规定条文理解基层工会委员或常务委员都可以作为候选人。

  (2)关于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委员身份间题“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一规定就是保证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工会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保证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基层工会选举实际操作中,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先选举产生或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就是当然的委员和常务委员;如果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3)关于“新当选的”问题。“新当选的”,指的是本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强调的是“本届新当选的”,既包括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包括届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

  如果届中进行补选的,要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结合起来理解。补选主席、副主席,如果他们是工会委员会委员,就不存在身份问题。如果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成为本届新当选的委员后,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直接产生,当选后就成为本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规定链接

1.《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第八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2.《湖北省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工会主席直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3.《福建省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企业工会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

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

  第四部分第四条工会主席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实行差额选举。工会委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5.《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及副主席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差额比例不低于10%,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人

26、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的应注意哪些要求?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也叫间接选举,是当前大多数基层工会采取的选举方式。与直接选举相比,这种选举方式更为稳妥,但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不如直接选举。在间接选举中,应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1)在选举程序上。实行两步走,第一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法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第二步,在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由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2)在选举方式上。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在实施选举中,基层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举方式,宜等额就实行等额选举方式,宜差额就实行差额选举方式

  (3)在候选人身份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因此,主席、副主席应是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在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时落选,应该在当选的委员或常务委员中重新提名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要另选他人,只能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择,而不能另选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4)在投票方式上。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且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27、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分别由谁主持会议?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别由谁主持的问题

  (1)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增加了新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由工会筹备组主持的规定。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对于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新届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领导班子的选举,一般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相比《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条例》对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增加了“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的规定,不再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定要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这是基于以下考虑: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及《条例》第十六条“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人数要求,比《暂行条例》规定的200人有所下降。基层工会普遍反映,会员较少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有关事项、程序,与会员较多的基层工会相比要简单一些,设立大会主席团意义不大。因此,基层工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大会主席团。

  (3)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因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与会者都是新当选的委员,身份都一样,由谁主持会议,是个比较敏感的程序问题。所以《条例》规定,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这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具有连续性,同时也解决了会议主持人的合法身份问题。

28、大会主席团成员如何组成,主要任务有哪些?

  大会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一般设立大会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根据大会的规模和代表的总数,由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确定。主席团成员应是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包括上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筹备组成员;新提名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各代表团团长;先进人物代表;一线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等。

  工会换届选举的,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初步确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工会副主席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由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秘书长可以不是主席团成员。新建立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名额和人选可由同级党组织和工会1筹备组协商确定》

  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期间出现的重大事项,须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又:

  (1)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和修改大会的有关报告;

  (3)组织代表讨论、确定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如需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还应组织讨论、确定其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

  (4)主持大会选举;

  (5)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6)分别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持本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7)研究决定会议期间的其他重要事项。

29、选举前如何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提名过程中虽然经过会员酝酿讨论,但会员或会员代表在工作中可能与候选人接触机会不多,对候选人的情况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通过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举人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应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不能夹带任何倾向或误导性的语言;应详细全面介绍,不能一带而过。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该作出负责的答复,不能敷衍了事。也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有些地方在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中,引入了竞选演说和答辩的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工会可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果单位会员人数比较少,大家平时互相比较了解,不一定再作全面介绍;如果单位会员人数较多,大家了解不够,可以对候选人作全面介绍。

参考规定

1.《河北省企业工会直接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正式选举前,领导小组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宣布候选人名单、资格审查意见;介绍候选人工作简历和基本情况;决定候选人演讲顺序。候选人可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并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2.《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前,领导小组(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30、选举人投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吗?

投票是选举人表达对被选举人意愿的直接方式。选举人拿到选票后,根据应选名额,按照自己的判断,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如何投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折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弃权票也是有效票。但每张选票所选赞成人数应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

  选举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也就是说,选举人必须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投了不赞成票时,才能另选他人。注意,选举人另选他人的人数和投赞成票的人数之和应等于或少规定应选人数,如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视为无效票。选举人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的,该选票视为无效票。

  对于选举人未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未投弃权票的,该选票是否视为弃权,《条例》没有规定,由基层工会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31、选举监票人应在什么范围、通过什么程序产生?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应该在严格的民主监督下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选举监督最基本的形式就是设立监票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监票、计票的公正性,监票人的人选应符合一定条件,其产生应经必要的程序。监票人,应当是参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但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应该秉公办事、熟悉选举工作流程。根据会议规模,可以设总监票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职责主要是

  (1)按照选举办法负责监督选举投票全过程;

  (2)负责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3)对领票、发票、投票、计票负责监督;

  (4)负责剩余选票的处理;

  (5)宣布发出选票及收回选票的统计结果;

  (6)负责监督计票并鉴别和解决选票中的问题,审查计票结果,签字后报大会主持人。

32、选举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是会员行使权力的最直接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一般都应出席会议并亲自投票。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这一规定与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条例》之所以作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规定,其重要原因是选举人的情况不同。在基层工会组织选举中,选举人是本单位的会员工作场所固定,易于召集,对于无法到场的,设立流动票箱足以解决问题。而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选区划分方式多样、村民存在户籍在本村但不居住在本村的情况,作为一种补救措施,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而且,对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进行了严格控制。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委托书,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村民委托他人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等。

33、选举能否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时,选举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场投票是投票的主要形式。但是有一些会员或会员代表因工作原因无法到现场投票,为保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作出这样的规定,完全是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使用流动票箱投票,要加强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流动票箱只能作为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在选举人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使用,而且这样的人员数量不宜过多。

  (2)流动票箱应当有2名以上专人负责,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事前,应由监票人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现场验箱,并封箱。投票时,注意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工作人员不能围观选举人填写选票,以保证选举人在秘密状态下写票,投票由选举人亲自进行,他人不得代投。

  (3)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现场的选票一起在监票人、计票人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举人应计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

  除了流动票箱外,有的基层工会积极拥抱“互联网+”时代,运用微信服务号、手机APP等平台,为无法参加现场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供投票服务,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实名制登录、匿名制投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这种做法,《条例》中没有规定可以,但也没有限制。我们认为,应在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尊重投票人真实意愿、切实保护投票人隐私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实践。

参考规定

1.《湖北省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2.《福建省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召开选举大会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少数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34、如何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是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的一个关键环节。要严格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选举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能违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可认定无效。具体判定标准主要有:

  (1)候选人应当符合任职条件。一是,候选人应当是会员,且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是,候选人不是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三是,候选人没有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过失”问题。

  (2)选举前履行了有关规定程序。比如,召开会议符合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报告、批复等程序;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民主推荐程序;会前制定的选举办法符合有关规定,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等。

  (3)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必须代表和反映大多数会员的意愿,如果实际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无论得票多少,选举都是无效的。

  (4)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如果从票箱里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或者有其他舞弊行为,所以选举无效。如果取出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可能有人领票后未投票,但不影响选举有效。如果取出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表明领票的人都参加了投票,选举自然有效。无效票应计入选票总数。

  (5)存在严重妨碍选举的情形或舞弊行为的,属于选举无效。比如,拉票贿选、限制或剥夺选举人的选举权、威胁选举人等行为,都是非法的。

  选举是否有效,要根据以上标准来确认,而不能以其他主观标准来认法定,比如,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结构比例宣布无效,也不能以某个候选人落选而宣布无效。选举是否有效,由大会主持人根据以上标准及本单位工会选举办法确认公布。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无效票问题,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如果因涂改、揉搓等无法辨认是赞成、不赞成还是弃权的,经监票人认定,也应作无效票处理。无效票虽然无效,但选举人已经行使了选举权,并不影响整个选举是否有效。所以,有没有无效票或有多少无效票并不是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标准。

35、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一定能当选吗?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等于、多于应选名额时,应分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较多出现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额选举中,或者候选人酝酿比较充分,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结果比较集中的差额选举。对于这种情况,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2)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按照《条例》规定,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计票后,将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按照得票多少进行排序,从得票最多的开始,一直到应选名额取满为止。其他的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不能当选。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3)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入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结果应当场宣布。

  (4)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虽然不是候选人,但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与其他候选人一样,以得赞成票多少确定是否当选。如果与其他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重新选举时与其他候选人的权利一样,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出现这种情况,基层工会应及时将该当选人的情况补充报送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再次投票结果应当场宣布。

36、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应该怎么办?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这一条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是,由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获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原候选人重新选举。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不能作为候选人进行选举。因为未当选的候选人是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反复协商酝酿,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产生的,可以直接作为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而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和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在另行选举中不能作为候选人。

  二是,重新推荐提名候选人,另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关于委员会委员名额的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7、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如何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束后,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应当立即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会议,完成各项选举任务后,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是《工会法》规定的必经法定程序。具体步骤是

  (1)选举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尽快将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数、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数,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的具体方式;选举的结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等等。报告应当附录以下文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选举办法和选举主持词;选票样式计票结果报告单;当选人员登记表等。

  (2)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予以批复。《暂行条例》未对上级工会批复时限作出规定,《条例》规定了批复时限是15日。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基层工会在递交报告后,有的上一级工会迟迟不予批复,个别甚至超过两三个月才批复。在此期间,基层工会领导班子处于非法”状态,新建立的基层工会无法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换届的基层工会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便开展工会活动,也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因此,《条例》作出在“15日内予以批复”的规定,目的是督促上一级工会及时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尽快批准;发现违反规定程序选举一律不得批准,应书面指示重新选举。

 规定链接

1.《工会法》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六条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4.《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当于是个工作日内批复。

38、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从什么时间开始?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基层工会任期问题带来了混乱。为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1)从现实上看,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一些基层工会干部缺乏任期意识和任期责任,一旦当选,就忘记了任期,到期不换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甚至超过10年不换届,妨碍会员或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一些基层工会违反规定长期不换届,那里的工会干部往往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会员意见比较大,给基层工会建设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2)从理论上看,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看作是会员和会员代表把管理和处理工会事务的权利授权给了工会委员会。授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就是任期。不论新建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还是基层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过程的完成,标志着新的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组成。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在选举出新的工会委员会后,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就开始履行职责。所以,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从在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之时起,到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止。

  (3)从工作上看,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工会委员会到上一级工会批准,中间有一段时间。如果任期从上一级工会批复之日起计算,本届工会委员会在此期间处于“非法”状态,“名不正言不顺”,地位比较尴尬。所以,《条例》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知识延伸

  关于召开会议使用“届”和“次”的问题:

  一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新成立或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称为“第X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届中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第二次开始排序,应称为“第x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X次全体会议”。

  二是,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届中召开的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从第一次开始排序,应称为“第X届工会委员会第X次全体会议。”

39、妨碍选举工作的主要情形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对于妨碍选举工作的主要情形,《条例》没有列举,2008年出台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一规定,基本涵盖了妨碍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主要情形。

  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有责任主动监督选举全过程。对妨碍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问题,无论是在选举前、选举中,还是在报批过程中,会员或会员代表都有权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举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破坏选举的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在选举前和选举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中止选举工作,待调查处理完毕,消除不良影响后再进行选举。对选举后发现问题的,经调查属实后,上一级工会不予批准,宣布当选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对工会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链接

1.《工会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间距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40、哪些情况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条例》对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前或延期换届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条例》没有明确什么属于“特殊情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1)关于提前换届的特殊情况。从实践看,主要有: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严重不作为或乱作为,破坏组织纪律,会员满意率较低,会员或会员代表强烈要求撤换或罢免的;其他严重情况,上一级工会组织决定提前换届的。

  (2)关于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从实践看,主要有:多数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被派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换届的;遇到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全力以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外出较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发现基层工会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的;由于其他原因,上一级工会组织决定延期换届的。

  (3)关于提前或延期换届需要履行的程序。基层工会委员会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由工会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正式批复后,基层工会委员会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决定,通知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4)关于延期换届的时限。《条例》规定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半年时间足够基层工会为换届做准备,前面加上“一般”也为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留下了空间。这样既明确基层工会应及时换届,防止延期时间过长,也照顾到了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留足了换届的准备时间。从导向上看,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会任期的规范化、制度化。

规定链接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41、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条例》第三十一条沿用了这一表述。这是一条保护性条款,旨在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基层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基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这是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的组织程序,也是任职的法定程序。按照这一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违反规定随意调动其工作。

  在单位与工会主席、副主席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具体程序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向基层会要员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调整工作岗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原工会主席、副主席移交工作,及时办理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开始履行职责。

规定链接

1.《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2.《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3.《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4.《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工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5.《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同意。

42、撤换或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应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在修订《暂行条例》过程中,将“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中的“领导人”明确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

  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必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换或罢免。必须经过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否则不得撤换或罢免。撤换或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同级党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认为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称职。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也可以结合本年度的“会员评家”工作定期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2)求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启动撤换或罢免程序。上一级工会会同基层工会同级党组织进行考察,确认其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

  (3)由工会委员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在年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交由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讨论,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超过应到会半数通过后,作出撤换或罢免的决定。

  (4)基层工会委员会将撤换或罢免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规定链接

1.《工会法》

  第十七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2.《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4.《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期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予以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严重不称职的,所在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临时动议,按本条前款相应程序进行撤换或罢免。

5.《河北省企业工会直接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对任期内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报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乎氧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罢免

  (一)发现事故隐患未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未向上一级工会及当地政府报告的;

  (三)发现企业行政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四)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未及时组织职工撤离危现场,造成重大伤亡的;

  (五)发生涉及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等不作为的。

43、工会主席空缺期间如何开展工会工作?

  当基层工会主席工作调动、退休、被撤换或罢免后,基层工会如何开展工作呢?《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规定:“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条例》中把“代理主席职务”改为“主持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工会作为群众团体,基层工会主席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理主席”的表述与工会性质和特点不相符。使用“主持工作”,明确基层工会主席空缺期间由谁来负责工会工作。新的表述更加符合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更加规范,也有利于基层工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副主席、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间,要在上一级工会和同级

  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基层工会委员会作用,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管理使用好工会经费,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并督促指导基层工会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前,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或委员要及时报送补选报告,做好补选各项工作,确保补选工作顺利开展。

44、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时如何进行补选?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第二款规定:“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解这一规定,还要联系《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工会主席必须是工会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会主席,如果候选人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如果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工会委员,这时才具有担任工会主席的资格,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为主席;如果实行直接选举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为工会主席。实际操作中,当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需要补选时,具体程序如下:

  (1)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书面向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2)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批复后,启动补选程序。

  (3)补选的工会主席要按照《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产生候选人,一般要经过事先的考核、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名单。

  (4)补选时要根据本届基层工会组织产生的选举方式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那么补选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如果原来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办法,那么补选也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同。

  当然,本届工会委员会产生时,选举办法对补选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也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届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办法。

  (5)补选结果的审批应按通常程序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45、补选的基层工会主席任职期限为多长?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工会主席的任期应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一致。实际工作中,常有补选后重新计算任期、延长任期等情况,围绕补选任期期限问题产生了不少争议,有的还到法院打“官司”。为此,《条例》规定补选主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也就是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中剩余的任期时间。这一规定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补选工会主席的任期问题。所以,本届工会委员会在届中补选工会主席的,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不会发生改变,还应按照预定任期进行换届选举,不能因为居中补选工会主席而延期换届,补选工会主席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同时结束。

46、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有何限制规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作出如下规定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工会审计属于工会内部监督。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依法治会、贯彻落实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途径。由此可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是加强基层工会自身监督的重要措施。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组织。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同级工会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基层工会的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人员应任职回避,不应担任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防止工作职责发生冲突。基层工会主席是基层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对经费使用和财产管理具有“一支笔”的效力;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是直接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管理工会资产的干部。所以,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属于工会审计的主要对象。如果由他们担任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就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混为一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把基层工会审计工作变成了“左右手互搏”。对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人选作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有利于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充分发挥作用。

规定链接

1.《工会法》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2.《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3.《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4.《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员担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47、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何选举产生?

  对于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的产生应“三同时”。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应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批。

  (2)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有两种方式。一是,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产生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二是,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的,应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再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补选主任的,与工会主席补选程序相同。同时,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如工会委员中没有合适人选,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以外的从事财会或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

规定链接

1.《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2.《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3.《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48、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同级工会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在于:

  一是,均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是,均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是,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作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八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所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如有人员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履行民主程序。我:

  (2)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地位不同。《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两者在组织关系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二是,职责不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第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两者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49、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如何设置?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从这一规定可知,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可根据委员人数、工作任务等情况决定设置或不设置,如果设置,应设1人,主要任务是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基层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50、什么情况下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工作既体现着工会工作的一般规律,又有自身的些特点。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所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这一规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表述保持了一致,《条例》重申了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设立女职工委员的条件为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关于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51、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产生?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增加了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使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更具可操作性。所以,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两种产生途径:

  (1)协商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可以不通过选举产生,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协商方式和协商范围应在保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工会委员会决定。

  (2)选举产生。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可以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安排在同一时间召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选举任务后,继续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女职工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2、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配备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一规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表述基本一致。

  如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的,自然享受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待遇,且自然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如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不是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其待遇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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