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工〔2016〕9号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请假暂行规定

时间:2016-03-25浏览:483设置

为了保证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代表按时出席“双代会”和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等履职义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教育部2011年第32号令)、《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和《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苏师大委〔2015〕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代表出席“双代会”和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二、“双代会”会议的请假。代表因健康、出国、出差、学校安排教学任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写明请假原因,由所在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向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请假。

三、“双代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请假。代表因健康、出国、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校教代会执委会直接组织的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以书面形式,写明请假原因,报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备案。正在出差、出国的应在返校后,以书面形式向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提交说明。

  四、代表每次出席“双代会”的情况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由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统计汇总,作为代表履职情况的依据。

代表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年不出席“双代会”会议的,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五、本规定经江苏师范大学第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63月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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